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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快报】欠条落款须谨慎,债务加入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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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秀娟  发布时间:2024-10-24 10:15:36 打印 字号: | |

2020年3月,被告李某某和郑某某的丈夫胡某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亚麻场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李某某将其经营的亚麻场地及设备出租给胡某某。2020年4月,雇工刘某某在播种汉麻时,因操作机械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去世,李某某和刘某某的家属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书,约定李某某承担刘某某死亡的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款300000元。2021年5月,被告郑某某在知悉上述民事赔偿协议书的情形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向死者家属出具了欠款300000元的凭证,在其实际履行了赔偿款200000元后,就剩余100000元承诺于2023年5月26日前付清,后因李某某、郑某某就剩余赔偿款支付互相推诿,遂酿成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和死者家属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李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郑某某在知悉案涉赔偿款存在民事赔偿协议书的情况下,仍然就同一赔偿款向原告等人出具了《欠款凭证》,表示愿意承担剩余100000元赔款,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依法应对100000元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郑某某承担李某某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加入的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债务加入情形下,原债务人并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不仅对债权人没有风险,反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安全性。


 
来源:马营法庭
责任编辑: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