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执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执藻下落不明,规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执藻,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通渭县陇川镇张沟村张沟下社,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406031111,执行标的2.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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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