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送达平台
所有栏目
法院概况 [管]
|--法院简介
|--院长致辞
|--机构职能
|--荣誉展台
新闻中心 [管]
|--图片新闻
|--法院动态
|--官方微博
诉讼服务 [管]
|--开庭公告
|--交通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文本
|--风险告知
|--办事流程
执行公开 [管]
|--执行快讯
|--执行法律法规
|--执行曝光台
审务公开 [管]
|--法院工作报告
|--通知公告
|--预决算公开
|--规章制度
法院文化 [管]
|--法官风采
|--摄影书画
|--廉政建设
专题报道
微博
微信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执行公开
审务公开
裁判文书
庭审公开
法院文化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送达公告】窦兴安,请查收诉讼文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24-11-15 16:06:0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窦兴安:
本院受理王爱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执行庭
责任编辑: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