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窦兴安,请查收诉讼文书!
窦兴安: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军与被告窦兴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甘112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