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判决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刻度尺”,那么调解就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的“温度计”。但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是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近日,通渭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情理交融、释法说理,成功化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与被告石某系朋友,2024年5月石某在安定干兼职期间为出行方便借用了同学马某的一辆变速自行车。一月后,因石某保管不当,自行车丢失。马某得知后要求石某返还车辆或折价赔偿,但石某无能力偿还,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到该案原告马某系未成年人,被告石某刚满18岁,为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收入,且涉案车辆已经丢失无法返还。承办法官秉持“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通知马某的法定代理人及石某的成年家属到场组织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从事实、法律、友情等多个方面进行释明,开展思想疏导,建议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双方,珍惜这份同学之间的友谊。经过数次沟通、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协议,由石某赔偿马某自行车价款,破碎的友谊也重修于好。一周后,该案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该起返还原物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群众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来走程序”。通渭县人民法院始终站稳人民立场,用心用情办好群众“小事”,做深做实守心工作,用温情调解和公正裁决守护一方烟火。
法官说法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延伸出来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进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然而,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应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当原物返还履行不能时,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