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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新“枫”景】共有物分割引纠纷,调解员倾心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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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雅蓉  发布时间:2024-12-18 18:08:3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件

张某在某劳务有限公司务工,2020年4月,张某务工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子景某某、父亲张某某与该劳务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劳务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1460000元,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劳务公司将款项汇入张某某的账户,后张某某独自控制,拒绝给张某妻子景某某、女儿张某1、女儿张某2、儿子张某3相应份额。张某妻女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张某某辩称,劳务公司赔偿1460000元属实,儿子去世后的三年,一家人生活花费160000余元,给儿媳景某某买车花费108000元,剩余1200000元,现由其保管,存在了其名下银行卡上。虽然自己没有几年活头了,守着一堆钱也没多大意义,可是儿媳还年轻,孙子孙女尚未成年,怕儿媳另嫁后,苦了几个孩子,赔偿款由自己保管,是给孙子孙女未来的一个保障。


处理结果

上有高堂,下有妻儿,张某的突然离世,使得原本温馨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孤儿寡母,凄凉无助。顶梁柱的倒塌,无疑给每个近亲属带来了难以言喻的悲痛和打击。然而,面对逝者的赔偿金问题,仍需冷静理智地面对并妥善处理。调解员在调解该起案件时,首先进行了类案检索,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从专业角度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告知其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受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应当归死者近亲属共有。因各共有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更应当充分协商、互谅互让、互相扶持,珍惜彼此之间多年来维系的真情,礼让大于索取,友爱大于私利,体悟到金钱是身外之物,亲情是最终财富。通过调解员的耐心说理及情感分析,老人最终同意给儿媳分割100000元,两个孙女各分割200000元,孙子400000元,其本人300000元,款项转入各自社保卡,儿媳及两个孙女的社保卡由儿媳保管,孙子的社保卡由其保管。儿媳对此分割方案无异议。

解纷要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因意外事故死亡后其近亲属分割死亡赔偿金所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往往掺杂着家庭伦理价值观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期许,目前,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可以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在同一顺序中适用均等原则,但同时还应考虑被扶养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经济依赖等因素,对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人、年老患病者予以适当照顾。这就需要调解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以审慎和专业的态度传递司法温度,更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最终的处理结果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还要关注到当事人的情感需求、人际关系等,真正做到让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家庭和谐幸福。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