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龙与被执行人师仲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通渭县人民法院(2024)甘112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师仲有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师仲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师仲有于2025年1月26日前搬离位于通渭县平襄镇宋堡小区3号楼2单元504号的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龙与被执行人师仲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通渭县人民法院(2024)甘112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师仲有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师仲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师仲有于2025年1月26日前搬离位于通渭县平襄镇宋堡小区3号楼2单元504号的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